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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1-12-15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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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宣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投放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二、第十四条增设第二款“禁止在长江流域等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生活垃圾”。

  三、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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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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