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正: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停车场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修改为:“停车场竣工后,应当依法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