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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1-12-07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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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陇南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正: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停车场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修改为:“停车场竣工后,应当依法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责任编辑: 朱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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