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