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为了加强政府规章管理,坚持“立、改、废、释”并重,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国家开展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暂行办法(1991年5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 根据1997年11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7〕97号修订)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15年8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发布 根据2020年7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6号修正)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管理办法(1997年1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