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业促进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四章 奖惩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扩大拉面产业规模,提升品牌价值,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就业创业,推动拉面产业成为海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东市拉面产业及其相关生产、加工、经营、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促进拉面产业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示范引领、融合发展的原则,推动拉面产业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拉面产业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拉面产业发展配套政策,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将产业促进、品牌推广、服务保障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区)人民政府安排部署,做好拉面产业数据统计、信息公布、从业人员家庭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服务等相关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促进拉面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地方品牌产业培育促进部门为拉面产业发展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综合协调、指导、服务拉面产业发展;
(二)牵头起草拉面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三)组织拉面产业展示、交易、信息、技术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协调服务相关拉面企业和经营者返乡投资创业;
(五)指导拉面产业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开展工作;
(六)市、县(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文体旅游广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拉面产业发展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拉面产业政策,鼓励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参与促进拉面产业发展宣传活动。
文体旅游广电、地方品牌产业培育促进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在拉面店设置宣传载体等方式,向外界推介我省及海东市生态环境、文化旅游、风土人情、农畜产品、特色饮食等信息。
第七条 拉面产业行业协会主动发挥指导、监督、协调作用,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为拉面产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市场信息、产业协作、品牌建设与保护等服务。
第二章 产业促进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出台拉面产业经营、物流配送、技能培训、劳务派遣、产品研发等配套政策,通过财政支持和金融、科技、人才扶持,推动拉面产业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数字化进程,促进拉面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拉面产业经营主体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和融资环境。
鼓励和支持征信机构发展针对拉面产业经营主体融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鼓励第三方评级机构开展拉面产业经营主体评级服务。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拉面产业经营主体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利用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等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建立健全融资担保服务体系,支持金融机构为拉面产业经营主体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具备条件的县(区)探索设立拉面产业担保基金。
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合拉面产业经营主体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金融机构建设拉面产业全产业链线上支付结算平台,加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形成安全便捷高效的支付结算网络,为拉面产业经营主体提供线上无抵押、免担保信用融资服务。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拉面产业经营主体通过直营、加盟等连锁经营模式,统一采购、质量、服务等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引导有条件的拉面产业经营主体通过联合、合作、重组、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培育壮大行业龙头企业。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地区资源禀赋,引导拉面产业经营主体进驻产业园区,支持以研发试验、生产营运、创业孵化、人力资源开发、展销展示、资产管理为主的拉面产业总部基地建设。
支持培育拉面产业交易市场,完善技术研发、检验检测、仓储运输、信息管理等配套服务,建立健全供应链体系。
支持构建以拉面原材料为主的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冷链仓储、物流配送全产业链,带动本地区特色种养殖产业发展。
支持拉面产业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及科研机构传承创新拉面制面技艺和饮食文化,开发拉面半成品、成品等系列产品。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支持拉面产业经营管理向数字化转型,依托大数据中心等服务平台,建立以数字化服务为核心的产业体系,推动拉面产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鼓励支持拉面产业经营主体利用互联网、新媒体、电商等平台开拓市场。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支持拉面产业与特色旅游、历史文化、健康养生等产业融合发展,建设拉面博物馆、文化馆、主题公园、特色村镇等,鼓励拉面制作体验店、技艺展示馆、产品推广店、品牌店等入驻旅游景区,举办拉面文化艺术节、产业发展高峰论坛等活动。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完善扶持政策,提升服务保障水平,支持拉面产业经营主体、返乡入乡人员创业创新,推动产业发展,促进乡村振兴。
支持村集体经济采取投资入股、联合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发展拉面产业。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定期举办拉面产业展示推广活动,组织引导拉面产业经营主体参加国内外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开拓国内外市场。
支持拉面产业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拉面交易中心、品牌推广展销中心等平台建设和运营。
第十八条 市、县(区)市场监管、地方品牌产业培育促进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拉面产业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培育、推介、保护机制,引导地理分布相邻、工艺品质相近、人文历史相通的区域公用品牌整合壮大。
支持拉面产业经营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原产地标志等,建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品牌、区域品牌,提升拉面产业品牌价值和核心竞争力。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与省外相关人民政府之间的沟通、交流、协作机制,通过干部挂职交流、派驻专职人员、委托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海东籍从业人员、拉面产业经营主体开展以下工作:
(一)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讲、解读、咨询等服务;
(二)协调、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在证照办理、劳务信息、店面转让、法律援助、纠纷调解等方面提供服务;
(三)开展基础信息统计、报送等工作并指导所在区域拉面产业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工作;
(四)协助办理子女入学、返乡考试、社保和医保金缴纳等相关事宜;
(五)督促经营主体诚信守法、依法经营,自觉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引导从业人员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依法开展宗教活动;
(七)市、县(区)人民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市、县(区)地方品牌产业培育促进、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拉面产业经营主体在商标设计、查询、申请、注册、保护等方面提供服务,规范品牌、标识、标准等,建立青海拉面标识和视觉识别系统。
鼓励已经注册商标和标识的拉面产业经营主体在继续保留原字号的基础上,融入青海拉面标识和视觉识别系统。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地方品牌产业培育促进、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评选诚信守法、口碑良好、效益明显的品牌示范店,发挥行业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地方品牌产业培育促进、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企业建立并推广应用拉面产品生产、分级、加工、包装、储存、配送、销售等标准,科学制定行业标准。
鼓励拉面产业行业协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推广应用拉面及其产品标准化生产经营和质量安全管理等技术规范。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地方品牌产业培育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拉面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为拉面产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解答、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技术支持、产权交易、对外合作等公共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品牌产业培育促进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拉面产业人员招聘、人才引进、职工培训、素质测评、专业辅导等服务,采取推送就业政策和岗位信息、举办招聘活动等方式,引导拉面产业从业人员、经营主体双向对接。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采用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开展拉面产业经营管理、原料配方、制作工艺、烹饪技术、标准标识、食品安全、服务礼仪等教育培训,满足从业需求。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法律顾问等方式为拉面产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传承、保护和弘扬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等价值的拉面文化,鼓励相关组织和个人提出与拉面有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创作拉面文化作品,开展拉面文化交流活动。
第四章 奖惩考核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对以下情形进行表彰奖励:
(一)在拉面产业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符合品牌建设相关奖励规定的;
(三)符合示范店、龙头企业奖励规定的;
(四)拉面产业领军人物;
(五)支持并参与社会公益的。
表彰奖励的具体规定由市、县(区)地方品牌产业培育促进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地方品牌产业培育促进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促进拉面产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并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业绩评定、奖励惩戒的依据。
第三十条 地方品牌产业培育促进和其他负有促进拉面产业发展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