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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毕节市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2-01-11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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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毕节市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毕节市人民政府令2021年第4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公园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毕节市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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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白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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