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毕节市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毕节市人民政府令2021年第4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公园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毕节市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