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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日喀则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2-03-23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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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日喀则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后,按照相关规定公示并组织施划。”

  二、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损坏停车场设施的行为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处以20元以上120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非机动车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日喀则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责任编辑: 王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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