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有关规定,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以下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和修改:
一、废止
(一)重庆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1998年11月1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二)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2月2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公布)。
(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2005年4月2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公布)。
(四)重庆市“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定(2007年4月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公布)。
(五)重庆市柑桔非疫区建设与管理办法(2008年1月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
(六)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2008年7月2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公布)。
(七)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1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公布)。
(八)重庆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2011年8月2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公布)。
(九)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2014年1月1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6号公布)。
二、集中修改
(一)对《重庆市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公布,根据2018年7月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1号修改)的修改。
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设置水上娱乐场所或者娱乐区的;
(2)养殖、种植水生物、植物的;
(3)进行潜水、水体灯饰等作业的。”
(二)对《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1年5月1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公布)的修改。
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持有征地范围内被搬迁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修改为“合法拥有征地范围内被搬迁住房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