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山南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山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城管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城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区)城管执法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在泽当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管辖。”
三、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城管执法部门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四、将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当场不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五、将第四十九条第七项修改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对个别文字、表述、规定日等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山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