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2-11-04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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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进行如下修改:

  一、除第一条外,将其他条文中的“物业服务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人”。

  二、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修改为“作为临时机构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宜,组织业主表决和实施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区(县级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四、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物业管理委员会办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征求并取得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比例业主的同意。”

  删除第三款。

  五、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按照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本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责任编辑: 王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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