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增强部分条款的合理性及可操作性,市政府决定将《达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达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