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市政府组织对相关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青岛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2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青岛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等2件市政府规章予以修改。修改的2件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相关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
2.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
附件1
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
一、《青岛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1年9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 根据1998年8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4年9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3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二、《青岛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2005年7月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公布 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附件2
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
一、将《青岛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修改为:“新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办理白蚁预防处理手续。建设单位和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照白蚁预防处理服务协议进行白蚁预防。白蚁预防处理服务协议应当明确防治方案、措施和实施期限等。”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删去第四条第六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二、删去《青岛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此外,对上述市政府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