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经2022年1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
删除第三条第二款。
二、《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
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2022年1月1日到2025年12月31日,前款规定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比例暂由10%调整为30%。”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