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盘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2-12-28 19:20
分享到 打印

  为认真贯彻落实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市政府决定对《盘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法规草案和规章设定行政许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法规草案设定行政强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二、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法规草案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法规草案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法规草案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执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此外,对条文中涉及“市政府法制机构”修改为“市司法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 2023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责任编辑: 王佳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