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肇庆市城市地下
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2-12-30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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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肇庆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是指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的城市建成区及规划扩展区域。”

  三、将第七条中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修改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四、第八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评估及防御措施。”第二款中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修改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修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不涉及强制性内容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修改决定,报原批准机关备案。强制性内容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规定确认。”

  六、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地下建设规划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地下空间规划要求的,应根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核发规划条件。项目规划条件核实时,实测地下建筑面积不得超出项目规划条件。”删去第二款“项目竣工验收时,实测地下建筑面积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地下建设规划条件,如属于规划技术规范允许测量误差控制范围内的,通过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调整地下建筑面积,按照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价格,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七、将第三十五条中的“房地产权利登记”修改为“不动产权利登记”

  八、将第三十八条中的“初始登记”修改为“首次登记”

  九、将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

  十、将第四十八条中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十一、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或者大型地下工程的设计文件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权分工依法查处。”

  十二、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其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本决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肇庆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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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白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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