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安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大会成立后,要求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本决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安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