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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2-04-19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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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政府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21〕186号)和《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计划生育内容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21﹞298号)精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3部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一)对《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十九条。

  (二)对《乌鲁木齐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三十一条。

  2.删除第三十二条。

  (三)对《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损毁或者移动储备土地围墙、栅栏和标识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7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乌鲁木齐市机动车营运业、修理业、交易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二)《乌鲁木齐市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三)《乌鲁木齐市施放气球飞艇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四)《乌鲁木齐市动物防疫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五)《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五)《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七)《乌鲁木齐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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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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