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评查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案卷的立卷、归档、评查、考核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开展,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政府层级监督与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或收集的证据、记录、文书及音视频资料,经整理归档形成的卷宗。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已经结案归档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并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具有法定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委托执法的组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开展。
行政执法部门是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体,其法制工作机构(含执法监督机构,下同)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指导本部门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自查,并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整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介质形式分为纸质介质和电子介质,包括行政执法文书的电子文本、电子证据、音视频资料以及行政执法过程中同步数字化产生的纸质行政执法文书等。
国家对行政执法案卷介质形式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立卷规范和要求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已经结案的行政执法案件的执法文书、相关证据、资料等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制作并定期归档。
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用标准化格式,行文规范、用语简练、卷面整洁。除人员签名外,执法文书内容均应打印生成,确需手写的文书内容,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墨水统一、规范书写。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行政执法案卷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一般应当一案一卷。卷宗材料页码超过二百页的,也可以一案数卷。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分为正卷和副卷;依法不能公开的案件材料装入副卷。
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文书材料较少的执法活动,可以按照类别、事由、时间等分类,分别合并立卷。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关于档案制作相关规范和行政执法流程,按照行政执法类别分别制定形成行政执法文书标准格式模板、立卷规范、归档要求等书面规范,印发本系统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使用。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案件法定程序,将卷内行政执法文书、证据、资料等材料贯序排列,标明序号逐份登记,编排于卷宗目录之后。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卷内文书应当逐页粘贴后统一放置在标准卷宗内。卷宗封面应当标明卷内文件目录及卷宗名称、编号等内容。入卷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及其他资料应当保留原件,原件确实无法入卷的,可以保存复印件,但应当与原件进行核对,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注明来源、日期,并由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
凡能附卷保存的证物均应当入卷。不能附卷保存的证物应当在案卷内注明名称、内容、数量、来源、特征、提取时间、存放地点等。不宜保存的证物,应当拍照附卷。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卷内材料,应当按照排列顺序,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页码,凡有文字的页面都应当编页码,页码位于正面右上角,反面左上角。一本案卷编一个流水页码,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卷底不编页码。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办结归档的行政执法案卷自行确定保存年限。行政执法案卷保存分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其中定期保存分为保存30年和保存10年。
第三章 评查方式及程序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一般采取选送案卷评查、随机抽取案卷评查、现场抽取案卷评查等方式。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可以结合听取汇报、问卷调查、信息统计、个别访谈等形式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向行政相对人、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员、案卷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案件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由评查主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案卷评查工作方案,明确案卷评查的方式、时间、范围、步骤、标准、要求等。
(二)成立评查小组,确定评查工作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
(三)评查小组进行评查,评定受评查案卷的等次。
(四)评查小组向评查主体提交评查结果。
(五)评查主体对评查结果进行审核,并组织听取被评查对象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的意见。必要时根据被评查对象意见对所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再次复核,经评查主体同意后将最终评查结果书面反馈被评查对象。
(六)评查小组对评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评查工作报告。评查主体对评查小组工作报告进行研究、汇总,形成评查总体报告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采取选送案卷方式评查的,被评查对象按评查要求提供或者报送自选的行政执法案卷。
采取随机抽取案卷方式评查的,被评查对象按评查要求提供一定期限内的行政执法案卷目录,由评查小组按比例随机抽取行政执法案卷。
采取现场抽取案卷方式评查的,评查小组不提前指定,在执法监督现场随机抽取行政执法案卷。
第二十一条 评查行政执法案卷可以到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现场评查,也可以由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主体指定地点开展评查。
评查小组调取和查阅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妥善保管;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执法案卷退还给被评查对象。
第二十二条 评查工作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评查对象及评查前期准备情况;
(二)评查案卷的数量、名称及执法类别等基本情况;
(三)评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等次评定情况;
(五)整改建议。
第四章 评查内容和标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分为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主要包括:
(一)执法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执法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合理;
(三)执法程序是否缺少法定步骤,是否超过法定时限; (四)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其执法权限
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否得到落实;
(六)执法文书格式、内容、程序是否规范;
(七)执法案卷归档是否符合要求;
(八)其他应当评查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标准,由评查主体另行制定。行政执法案卷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评查小组根据评查标准对具体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评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未满六十分的为不合格;
(二)六十分以上未满九十分的为合格;
(三)九十分以上的为优秀。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行政执法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五章 评查结果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建立健全纠错机制,研究制定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开展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和工作情况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
第三十条 评查小组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不文明不规范执法的,应当要求被评查对象改正;能够当场改正的,被评查对象应当当场改正。
第三十一条 评查小组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报经评查主体同意后,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
(二)行政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四)拒绝接受或者阻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被评查对象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整改落实,并向发出通知的评查主体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被评查对象对《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发出通知的评查主体申请复查,评查主体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复查并答复。
第三十四条 被评查对象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评查小组可以根据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报经评查主体同意后,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分别作出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等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 被评查对象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执行,并在三十日内向发出决定的评查主体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系统、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过程中,可以根据本办法对执法案卷存在问题作出相应处理;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案卷承办机构应当及时整改落实。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从被评为优秀或者不合格等次的行政执法案卷中选编典型行政执法案例进行点评指导宣传,健全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通报并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第三十九条 对于不合格案卷较多的行政执法部门,评查主体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所承办案卷中实体和程序违法或者不当情况较多且整改不力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其所在行政执法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评查小组可以建议所在行政执法部门调离执法岗位、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被评查对象制作虚假案卷材料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依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