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就业,省政府对涉及长江流域保护、行政处罚内容、不合理罚款规定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省政府决定:
一、对4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32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2.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