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赣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3-07-10 15:36
分享到 打印

  《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2022年11月25日经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

  废止《赣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10月27日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2019年6月21日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修正)。

  废止后的农村住房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依照《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责任编辑: 白海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