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政府决定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本决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