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经对现行有效规章进行清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社会工作主管部门”修改为“民政部门”。将第二十六条中“政府主管部门”修改为“相关职能部门”。将第四十八条中“审计部门”修改为“审计机关”。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相关管理活动。”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社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大力促进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职责。”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社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市民政部门是本市社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社会工作的统筹指导、业务管理和服务监督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与职业规范。
“(二)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三)指导开展社会工作者注册登记、职业管理和继续教育。
“(四)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设。
“(五)其他与社会工作相关的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工作的业务管理和服务监督工作。”
六、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社会工作的经费保障。”
将第八条第四款修改为“卫生健康、教育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社会工作。”
七、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以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居家养老、就业援助、职工帮扶、法律援助、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优抚安置、人口发展、人民调解、应急处置、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等领域开展社会服务工作。”
八、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妥善保存社会工作服务活动中的有关记录和资料。”
九、将第十八条中“心理干预”修改为“心理疏导”。
十、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建立公众投诉渠道,公布投诉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受理公众投诉并及时作出答复。”
十一、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加强与社会慈善资源、志愿服务组织的沟通与联系。”
十二、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公布的社会工作薪酬指导标准制定薪酬方案。
“社会工作者的薪酬和福利待遇,由聘用单位参照薪酬指导标准与社会工作者协商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开展,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积极争取社会资金支持。市民政部门从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社会工作服务开展。”
十四、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本市鼓励、引导社会捐赠资金投入社会工作领域。”
十五、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将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纳入购买服务范围,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推动社会工作服务发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可以为开展社会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场地、配套设施和经费扶持等方面的便利,扶持其业务开展。”
十六、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本市建立依法购买项目服务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社会工作发展机制。”
十七、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向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服务活动进行捐赠的,依照法律、法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八、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本市建立社会工作督导人才管理和培育机制,加强社会工作督导队伍建设。
“民政部门可以聘请督导人员为社会工作者提供督导服务或专业指导。”
十九、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本市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投身乡村振兴。”
二十、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本市支持社会工作行业协会按国家、省有关表彰奖励规定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和优秀的社会工作服务案例开展评选并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一、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民政部门应综合运用年度检查、社会评价、绩效评价、信用建设等手段加强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十二、将第五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社会工作项目服务的,购买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评估费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港澳专业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在珠海执业。市民政部门负责港澳专业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登记、执业备案和业务管理。”
二十五、删除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此外,对相关表述和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