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对《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进行了清理,决定作如下修改:
1.第十七条增加“宴席”,修改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或者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禁止燃放时间内,从事庆典、婚庆、殡葬、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
2.删除第二十二条“违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在其责任区内发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由原来的二十六条变更为二十五条。《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