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黄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一)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二)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
(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 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或者单独投放至指定的投放点;
(四)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农业废弃物、 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动物等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禁止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二、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删除第三十二条。
四、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三十二条,内容修改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对《黄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中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黄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