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黄石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中的“或由检测鉴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鉴定”删除。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本决定自2023年11月30日起施行。
《黄石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