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1部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废止1部政府规章。
一、对《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做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保障和管理、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门面装饰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门面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
二、废止《长春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管理办法》(2011年8月30日市政府令第28号公布 2017年10月24日市政府令第72号第一次修改,2020年10月21日市政府令第82号第二次修改 自2011年10月10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