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3-10-22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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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款责任部门增加“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

  二、第四条工作原则增加“政府主导”“共建共享”。

  三、第六条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开展园林式居住区、园林式单位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巩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成果,建设公园城市。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园林绿地,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城市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庭院开展绿化。”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改进城市绿化工作,提高绿化质量和水平,推动城市绿化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和城市居民需求。”

  五、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和新闻媒体加强城市绿化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六、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删去第三项,第四项修改为“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及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作为第三项。

  七、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公园城市建设要求,对含有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布局、植物种类配置、道路及给排水、景观设计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等提出审查意见。”

  八、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鼓励绿化用水使用再生水”。

  九、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绿化工程和含有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绿化工程相关材料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十、删去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十一、第二十条修改为:“支持和鼓励城市立体绿化。

  “支持新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市政交通设施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

  “鼓励对前款以外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适宜实施立体绿化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空间及边坡、墙体实施立体绿化。”

  十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就近补建相同等级、面积的城市绿地;不能按照规定补建所缺面积的,应当通过价格评估等方式确定补偿额度,补偿资金缴同级财政。”

  十三、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居住区绿地由物业服务人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或者委托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

  十四、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修剪时不得影响树木生长,不得破坏绿化景观”修改为“非因养护和安全需要,不得随意修剪树木。”删去第三款中“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

  十五、第三十条中的“降水”修改为“降水施工”。

  十六、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在城市树木周边实施降水施工、排水作业,未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保护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导致树木死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七、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第三项中的“有第三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修改为“有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有第六项行为的,处以赔偿费1-3倍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责任编辑: 张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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