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5件政府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1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的5件自治区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做修改并队相关自治区政府规章的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
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