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积极适应《民法典》实施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修订要求,决定对《唐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政府令〔2020〕第2号)及《唐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政府令〔2021〕第2号)作出以下修改。
一、将《唐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二十一条中的“合同法”修改为“《民法典》”。
第二十七、二十九、三十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第三十条中的“付出的工程价款超过审计结果部分,责令建设单位予以追回,可以处多付出工程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修改为“付出的工程价款超过审计结果部分,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责令建设单位予以追回;合同未约定的,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二、将《唐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申请备案、资金核算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申请审核;其他县(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上述两部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