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张家口市滑雪场所安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滑雪场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二、将第十四条中的“滑雪场所应当购买公共责任险,并提示滑雪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修改为“鼓励滑雪场所购买公共责任险,鼓励参与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滑雪场所应当依法投保公众责任险”。
三、将第二十条中的“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等”删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张家口市滑雪场所安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