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市政府决定对以下3件规章予以废止:
一、《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二、《成都市农村药品监督供应网络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三、《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