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为了主动适应我州物业管理的实际需要,维护法制统一,州人民政府决定对《楚雄彝族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州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党建引领、业主自治、公开公平、诚实信用、依法监督的原则。”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推动在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中设立基层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在基层治理体系下,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
五、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将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宣传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删去第二款第四项。将第三款修改为:“州、县(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审计、应急、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六、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将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指导、协助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筹建、换届、日常运作等工作,接受业主委员会备案”。
七、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依法制定自律性规范,调解纠纷,组织培训,规范物业服务人从业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诚信经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八、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删去第二款。
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十、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将第一款中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修改为“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删去第二款中的“并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的附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十一、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将其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删去第三款。
十二、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删去第四款。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选聘物业服务人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选定一个物业服务人。”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质价相符、公平公开、合理诚信的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州、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并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人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
十五、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应当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人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含物业管理或者物业服务,并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具备为业主提供专业物业管理服务的能力,符合相关行业部门的规范和要求。”
十六、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删去第二款。
十七、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按照规定建立安全防范制度和应急预案,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防范责任;”。
十八、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将第一项修改为“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用途或者将其用于生产经营;”。删去第三项。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泄露业主信息;”。
十九、删去第三十四条。
二十、删去第三十七条。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其他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二)违章搭建建(构)筑物;
(三)侵占、损坏绿地、毁坏绿化等物业共有部分;
(四)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
(五)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
(六)占用、堵塞、封闭避难层、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安全出口;
(七)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八)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车辆充电;
(九)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十)毁坏安防设施线路和设备,或者影响安防设施功能;
(十一)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上述行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二十二、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将第一款中的“装修人”修改为“业主或者装修人”,第二款中的“装修人”修改为“业主和装修人”。
二十三、删去第四十条。
二十四、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将“整改”修改为“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
二十五、删去第四十六条。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本州行政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七、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修改为“物业服务人”。
二十八、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企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企业营业执照、物业项目负责人”统一修改为“物业服务人”。
此外,对其他个别文字、符号作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楚雄彝族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