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3-11-14 16:37
分享到 打印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2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2003年7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  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4年2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发布  根据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二、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自治区储备粮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将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的“粮食行政管理”修改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

  (三)将第七条中的“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自治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将其中的“其所属的储备粮管理机构负责自治区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工作,并负责自治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修改为“自治区储备粮管理企业负责自治区储备粮的运营管理工作。自治区直属粮食储备库和代储企业(以下统称承储企业)负责所承储的自治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并作为第二款。

  (四)将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中的“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机构”修改为“自治区储备粮管理企业”。

  (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区储备粮应当按照常储常新的原则,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均衡轮换,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具体轮换计划由自治区储备粮管理企业提出,报自治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批准。”

  (六)删去第十六条第六项、第十七条。

  (七)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区储备粮管理企业应当商自治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从符合条件的粮食仓储企业中择优选定代储企业,并与代储企业签订合同。”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选定代储企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有利于自治区储备粮合理布局、集中管理和监督、降低成本和费用的原则。”

  (八)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将其中的“自治区直属粮食储备库和代储企业(以下统称承储企业)”修改为“承储企业”。

  (九)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承储企业对自治区储备粮的管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擅自混存或者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或者货位;

  “(三)延误轮换、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霉坏变质;

  “(四)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五)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六)以自治区储备粮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七)利用自治区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八)在自治区储备粮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九)购买限定用途的自治区储备粮,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十)擅自动用自治区储备粮;

  “(十一)其他违反储备粮管理的行为。”

  (十)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承储企业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以及因其他法定原因而终止的,其储存的自治区储备粮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将其中的“粮食行政管理”和“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机构”分别修改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和“自治区储备粮管理企业”,删去第三项中的“经营”。

  (十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将其中的“粮食行政管理”和“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机构”分别修改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和“自治区储备粮管理企业”,删去其中的“经营”。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将第四十一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删去第二项。

  (十五)将第四十二条中的“粮食行政管理”和“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机构”分别修改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和“自治区储备粮管理企业”,将第二项修改为:“(二)选择不具备代储条件的企业代储储备粮的”。

  (十六)删去第四十三条。

  (十七)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将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此外,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责任编辑: 张丽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