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为加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第二款中的“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修改为“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将第三款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
二、删去第五条第三项;将第四项改为第三项,将该项中的“土地出让金”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将第五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未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的”。
三、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缴至公有住房售房款资金管理机构。公有住房售房款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以售房单位为核算主体分设售房款明细账。”
四、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中的“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第六条第二款中的“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价格”,第七条中的“购买该房屋所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修改为“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
五、删去第九条。
六、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将第一款中的“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第二款中的“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修改为“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
七、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将该条中的“土地出让金”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将第一款中的“国土资源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将第三款中的“国土资源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
八、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一款中的“土地出让金”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九、删去第十六条。
十、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