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珠海经济特区牛羊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3-12-06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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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珠海经济特区牛羊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的“畜牧兽医”“畜牧”修改为“农业农村”,第五条中的“价格”修改为“发展改革”。

  二、删去第四条第二款中的“横琴新区”;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三、第一条中的“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修改为“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四、第三条修改为:“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本市实行牛羊定点屠宰(以下简称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个人自宰自食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牛羊屠宰活动。屠宰清真牛羊的,还应当符合清真牛羊屠宰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鼓励个人委托定点屠宰企业代宰自食的牛羊。”

  五、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划的屠宰加工场所应当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和医院等公共场所保持必要距离。”

  六、第十一条修改为:“设立定点屠宰场所的,按照《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另行制定。”

  七、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定点屠宰企业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牛羊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屠宰协议自协议期满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八、第十八条修改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牛羊,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程序、技术要求、消毒技术规范和牛羊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当按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

  九、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定点屠宰企业对其生产的牛羊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牛羊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经销售的牛羊产品,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十、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定点屠宰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报市政府收回其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

  十一、第三十一条中的“应当建立”修改为“应当依法建立”。

  十二、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对应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牛羊屠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公安机关在牛羊屠宰相关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十四、第四十条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牛羊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对相关表述和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4年1月6日起施行。《珠海经济特区牛羊定点屠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责任编辑: 张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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