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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丹东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3年12月29日丹东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3-12-29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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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丹东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3年1月22日丹东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等建设和更新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正常压力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水单位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供水单位应当参与设计方案制定。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应当移交供水单位,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其供水设施不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应当实施改造,经验收合格后移交。

  居民住宅以外其他建筑物的二次供水设施,可以自行决定将设施运行维护委托给供水单位运行、维护和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常规水质检测,每年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不少于一次,确保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标准。”

  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城市供水设施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供水设施(含水表),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用水端以后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用户负责维护。”

  四、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丹东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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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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