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提高立法质量,现决定对《淮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
二、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令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根据本决定对第三条、第三十四条作出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