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
一、《南宁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7年3月2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二、《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2012年2月16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