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来宾市规章制定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来宾市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规章: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弘扬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四、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五、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规章制定工作,研究、协调、决定规章制定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年度规章立法计划草案的编制和规章草案的审查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做好规章制定相关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规章项目的提出和草案的起草等工作。”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制度,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宽公众参与渠道。”
七、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规章送审稿由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协调、衔接;
“(三)有关部门之间的分歧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四)是否正确处理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八、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发送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还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九、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由起草单位作说明,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说明。”
十、删去第四十条。
十一、条文中涉及“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此外,对条文顺序、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宾市规章制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