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规章名称“《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修改为“《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办法》”。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工作,提供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指导,并对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由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标准。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经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具体规定由市园林主管部门制定。”
五、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临近宅间路、居住街坊附属道路、小区路的,集中绿地边界算到路边,宅旁(宅间)绿地边界算到路边;”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区建设不低于人均零点五平方米,旧区改建不低于人均零点三五平方米;
“(二)宽度不小于八米;
“(三)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少于集中绿地面积的三分之一,其中应当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七、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覆土厚度在一米以上不足一点二米的,按照其实际绿化面积的百分之八十计算;”
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覆土厚度在零点四米以上不足零点六米的,按照其实际绿化面积的百分之三十计算;”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采用新技术改良栽培基质并且布置新型园林滴(渗)灌技术设施,灌木种植面积超过百分之三十,屋顶绿化覆土厚度在零点一米以上的,按照其实际绿化面积的百分之四十计算;屋顶绿化覆土厚度不足零点一米的,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绿地率标准实施配套绿地建设,配套绿地建设完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进行实地测量。
“园林主管部门应当提供行业指导,加强对配套绿地建设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配套绿地,根据配套绿地实地测量结果,形成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监督检查意见,将其作为该项目配套绿地率是否达标的依据。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不达标的,由园林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予以整改。”
九、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所缺的配套绿地面积占应当达到的绿地面积的比例在百分之十以下的,按照所缺的配套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绿化补偿费标准三倍的罚款;
“(二)所缺的配套绿地面积占应当达到的绿地面积的比例超过百分之十在百分之二十以下的,按照所缺的配套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绿化补偿费标准四倍的罚款;
“(三)所缺的配套绿地面积占应当达到的绿地面积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二十的,按照所缺的配套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绿化补偿费标准五倍的罚款。”
此外,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对涉及单位的名称进行变更,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24年3月1日施行。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