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株洲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修改如下:
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市政公用设施上或者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由城市管理部门通过招投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出让其使用权,因使用权出让而取得的收益,按照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进行管理,全额上缴财政。”删除第二款;删除第三款中的“大型”。
二、删除第三十一条。
三、将第三十六条中的“立即改正”修改为“限期改正”;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的“依法”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空间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向社会公共开放、供公共使用和活动的场所,包括道路、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地、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换乘站、城市滨水区域等。”
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