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株洲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3-12-05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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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株洲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号)、《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号)修改如下: 

  一、对《株洲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九条第六项“在绿地内搭橱摆摊,堆放物品的;”修改为“擅自在绿地内搭棚摆摊,堆放物品的;”。 

  二、对《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删除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六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附件:

责任编辑: 张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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