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株洲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号)、《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号)修改如下:
一、对《株洲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九条第六项“在绿地内搭橱摆摊,堆放物品的;”修改为“擅自在绿地内搭棚摆摊,堆放物品的;”。
二、对《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删除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六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