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市政府规章:
一、《哈尔滨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2003年10月2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发布,2017年10月2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修正)。
二、《哈尔滨市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1月4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
三、《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办法》(2007年8月3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发布,2010年10月27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修正)。
四、《哈尔滨市行政复议规定》(2008年5月1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发布)。
五、《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08年10月2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发布,2010年10月27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修正)。
六、《哈尔滨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4月29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发布,2020年6月1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修正)。
七、《哈尔滨市西客站站前地区管理办法》(2013年3月2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八、《哈尔滨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2013年7月7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九、《哈尔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3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