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2部规章:
一、《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办法》(2016年12月14日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
二、《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11月1日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