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4-03-27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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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推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全面有效实施,市政府开展了涉及行政复议的政府规章集中清理工作,根据清理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一、《拉萨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试行) 》 

  删去第十三条。 

  二、《拉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 

  删去第四十七条。 

  三、《拉萨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删去第二十二条。 

  四、《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删去第十八条。 

  五、《拉萨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删去第二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施行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外,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拉萨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试行)》等以上五件规章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件:

责任编辑: 白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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