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呼和浩特市民族工作若干规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以下简称《规定》)于1999年6月17日公布实施,2006年5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予以修订。自2006年7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和加强我市民族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促进条例》等法规相继出台,《规定》中相关内容已被基本涵盖。同时,随着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修订,《规定》部分条款已明显滞后于新时代民族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以及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进一步保障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履行平等义务,结合工作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废止《呼和浩特市民族工作若干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