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为维护法制统一,普洱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增加“《云南省古茶树保护条例》”并删除“(以下简称《条例》)”,修改后全文为:“根据《云南省古茶树保护条例》《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将第二条中的“管理和开发”调整为“管理、研究和利用”,修改后全文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三、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条例》”调整为“本实施细则”,修改后全文为:“本实施细则所称古茶树资源保护是指对生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型茶树、过渡型茶树和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栽培型茶树,以及由古茶树和其他物种、环境形成的古茶园、古茶林、野生茶树群落等采取的保护行动和措施。”
四、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保护、管理、利用”调整为“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修改后全文为:“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负责古茶树资源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工作”。
五、删除第五条第一款中的“依规”、“由项目实施单位”的表述和第二款,并将第一款中“开展建设建(构)筑物、旅游开发”调整为“开展建设建(构)筑物和旅游开发”,修改后全文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古茶树资源保护补偿机制,对依法开展建设建(构)筑物和旅游开发、科学研究等活动,造成古茶树资源损失的,进行补偿。”
六、将第九条第二款的“所有人”调整为“所有者”,修改后全文为:“栽培型茶树可以由所有者向市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后进行认定。”
七、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由市、县(区)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按权限进行审批”的表述和第二款,在第一款中增加“研究”和“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修改后全文为:“因科研、教学、国家建设和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研究利用古茶树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八、删除第二十条第一款(二)项中的“开发”,修改后全文为:“研究和合理利用古茶树资源取得显著成绩的”。
九、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调整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破坏古茶树资源及其保护措施的行为进行举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