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开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4-05-11 22:35
分享到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决定对《开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一条中“《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增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二、删除第一条、第十二条第六项、第十三条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五项、第二十六条中涉及“规章”字样。

  三、将第六条中“具体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财政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修改为“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

  未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五、将第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经营协议,按照收集、运输经营协议与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处置经营协议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方法进行,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区域、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七、将第十七条第三项“特许经营协议和收集协议”修改为:“收集、运输协议”。

  八、将第十八条第一项“特许经营协议”修改为:“处置经营协议”。

  九、将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养殖行为的监督管理”。

  十、将第二十七条“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修改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删除第二项和第四项。

  本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开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件:

责任编辑: 朱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