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4-04-26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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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决定对《辽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和《辽阳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对《辽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1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七条修改为:“产生、收集餐厨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2.将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贩卖、收运;”

  3.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产生、收集餐厨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删除第十五条。

  5.将原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餐饮经营者及供餐食堂等餐厨垃圾投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随意倾倒、堆放、焚烧餐厨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6.将原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餐厨垃圾收运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7.将原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餐厨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二、对《辽阳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9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住宅区配建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民法典》及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施划临时停车泊位。”

  2.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停车设施和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公开选择经营主体。”

  3.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除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非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不得超过限时停车标志、标线标明的时间;在没有限时停车标志、标线的道路停车泊位上,机动车停放不得超过7日。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机动车所有人驶离。经通知逾期不驶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提供联系方式信息导致无法通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辽阳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责任编辑: 朱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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