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法律法规在我市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权威和尊严,现决定废止《蚌埠市行政程序规定》(2017年12月6日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